10.3969/j.issn.1674-3288.2023.02.014
公司监督机构规范配置变化审视——以《公司法》修订为中心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公司法修订的主要目标,核心内容包含对现有公司监督机构的调整.《公司法(修订草案)》在维系既有监事会制度的基础之上,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由双层制治理架构向单层制进行突破.监事会由法定必设机构转变为选设机构,监督机构设置的灵活性与开放性应予肯认.审计委员会作为监事会的选择退出机构,二者在财务监督核心职权上有一定的共性,但侧重不同.在具体规范调整路径中,应进一步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并适当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目标本质上是监督与管理的博弈过程,应立足我国公司治理实践,因地制宜地构建公司监督机构.
公司法修订、公司治理结构、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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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课题2022LAW008
2023-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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