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288.2022.04.015
论股权转让中反悔权机制设计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是维护有限公司人合性特征的有效手段.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是否允许转让股东"反悔"是当前《公司法》修订需要关注和回应的争议问题.从公司法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反悔权机制的设立具有正当性.对反悔权机制的改进,应当在贯彻"通知+同意"模式的前提下与股东优先购买权设计保持同步,并对转让股东的"确有理由"举证责任进行补正.
反悔权、人合性、股东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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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2022-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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