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288.2021.05.014
《民法典》第552条(债务加入)评注
我国关于债务加入的首次规定出现在《〈民法典〉草案(一审稿)》中,后经过两次修改变得更加完善.债务加入的规范意旨是提高债权实现的可能性,设立依据是合同变更自由原则.依照《民法典》第552条的表述,债务加入的成立存在两种情形:一为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二为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关于债务加入的法律性质的争议主要体现在第二种情形中,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表示拒绝则推定为"同意"是否合理也有待考究.债务加入的适用范围广泛,只需债务不因此失去同一性即可.债务加入即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其内涵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保证、履行承担、第三人单方允诺存在一定的差异.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为在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的情况下,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中成为另一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债务加入;债务承担;履行承担;单方允诺;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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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3(中国法律)
2021-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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