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288.2021.04.014
独立董事虚假陈述责任研究
我国证券法在规定虚假陈述责任主体时未对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作出区分,不利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由于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外部性、非专职性的特点,在公司信息获取上存在明显劣势,从上市公司获取的收益也明显低于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在未来法律修订时应对独立董事责任加以限制,规定独立董事按过错程度对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虚假陈述;独立董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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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7(中国法律)
2021-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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