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288.2021.04.013
证券交易所民事责任豁免机制探讨
从已有司法实践及新修《证券法》增设的证券交易所民事赔偿责任豁免规则来看,证券交易所民事责任豁免以交易所在履行监管职能时是否具有过错为重要考量因素,类似于香港地区的善意监管模式.在交易所监管职能加强及公司化改制趋势下,为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与《证券法》新设的民事赔偿责任豁免规则相衔接,应对"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这一诉讼受理标准作限缩解释.在以侵权之诉为主的司法现状之下,在认定交易所的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采纳相当因果关系说.而在判断交易所是否具备新修《证券法》第111条及第113条规定中的"重大过错"时,在采用主观过错说的基础上,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同时避免不当损及交易所监管裁量权.
证券交易所;民事责任豁免;因果关系;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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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7(中国法律)
2021-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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