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288.2021.03.017
论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引入 ——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之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不可归责于劳动合同双方主体的事由,可造成大面积企业停工、遣散员工.对此,现行劳动政策多规定企业在此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薪资,以稳市场、保民生,但这有违市场规律且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劳动合同主体未处于平等地位,故并非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中止,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引入具备现实条件.引入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可在符合劳动法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均衡各方利益,形成长效应急机制.
不可抗力、劳动合同中止、生存权、新冠肺炎疫情、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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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2(中国法律)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项目202010602
2021-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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