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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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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胜诉率低,原因在于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使原告承担过多的举证责任,原告只要一个证据环节未跟进,就会面临败诉.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将原本应由原告承担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做到立法规定与实践操作的统一,使得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进一步具体"接触加相似"原则,确立事前救济,保护商业秘密.但同时,该条立法逻辑和行文细节还需司法解释或执法细则予以明确.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倒置

37

D922.294(中国法律)

2021-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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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288

22-139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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