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收购模式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吗?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文义并不包含间接收购模式下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对于任意性规范,可以通过章程和协议扩大其适用范围,股东明知其法定优先购买权在间接收购模式下将落空,而未协议扩大优先购买权适用范围,应认定为特殊交易安排,是意思自治的结果.法院不能类推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支持此种情形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法人格否认制度主要防范股东欺诈、人格混同,且主要适用于非自愿交易.在间接收购模式下,其他股东未受欺诈,且明知可能风险,属自愿交易,应自担风险.
股东优先购买权、间接收购、法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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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2021-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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