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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288.2020.04.013

论我国破产劣后债权制度

引用
司法判例中已经出现将某类特定债权定性为劣后债权清偿的情况,但我国破产法尚无劣后债权的规定,导致司法裁判并无统一标准.劣后债权作为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的特定、独立的债权,应当包括因客观原因逾期申报的无担保债权、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利息、债权人因参加破产程序而支出的费用、惩罚性债权、不当关联债权以及约定的劣后债权,并按法定清偿顺位清偿.

破产债权、劣后债权、破产财产

36

D922.291.92(中国法律)

2020-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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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1674-3288

22-1390/F

36

2020,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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