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288.2020.03.019
名股实债投资的性质认定
名股实债投资的性质不应区分对内、对外效力而分别判断.以借贷为目的股权投资或增资扩股协议系通谋虚伪行为,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事由以及相反行为时,应认定为债权投资协议;其他债权人不属于通谋虚伪行为中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必然是交易债权人,即使在交易的环境下也只对公司产生信赖,不受外观主义保护.在具体情形中,其他债权人的存在不影响判断投资性质.
名股实债、通谋虚伪行为、外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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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3(中国法律)
2020-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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