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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288.2019.06.014

共享经济下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研究

引用
在共享经济下,"网约工"特有的工作特点使得互联网平台与"网约工"之间的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减弱.在依据现有的法律认定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时,司法上对于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的认定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要构建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在判断双方法律关系时,应将劳动事实的合意作为首要依据,将"网约工"的工作时长、接单数量、主要收入、信息从属性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考虑因素.

共享经济、互联网平台、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

35

D922.5(中国法律)

2020-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8-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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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1674-3288

22-1390/F

35

2019,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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