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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288.2017.03.016

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从上海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案切入

引用
我国于2013年进行了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将一直实行的资本实缴制改为完全的资本认缴制.但放松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后,实践中侵害债权人利益问题越来越凸显.抽逃出资责任如何界定,未到期股东是否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到期股权转让是否有效,未到期出资在特定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加速到期以及公司减资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些问题在资本认缴制的新背景下都还需要予以明确.

资本认缴制、债权人利益保护、股权转让、加速到期、公司减资

33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17-09-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2-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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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1674-3288

22-1390/F

33

2017,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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