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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288.2016.03.023

论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的修正

引用
我国现行法律中确立了一般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制度,考虑到我国现实立法状况,应在坚持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加以适当修正.从各国立法例出发,可以将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细分为一般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和遗产继承中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基于不动产和动产在经济价值、物权公示方式以及经济效益方面的差异,一般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适用对象应限定于不动产和可登记的动产.同时,我国法律应当专门规定遗产继承中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且适用对象可以扩大为所有的共同继承的动产、不动产.出于完善遗产继承中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制度的需要,我国还应健全遗产保管人制度.

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动产、不动产、遗产、继承人、集合物

32

DF521;DF524(民法)

2016-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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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288

22-1390/F

32

201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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