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288.2015.06.021
论调解协议之司法确认制度
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的社会语境下的调解制度被誉为"东方经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作为调解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民事诉讼法》修订的改革焦点之一.程序性质与程序构造、运行结果、救济机制乃一脉相承的问题,依据此逻辑思路,司法确认机制由其程序的启动方式和运行结果的特征等展现了其非争讼的程序定位,以此影响了其职权主义之诉讼构造及确认决定无既判力的程序性结果.同时,应注重其救济机制的配置与程序性供给,避免对当事人抑或案外人造成程序利益的侵害.对制度安排背后程序理念的厘清利于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
非讼司法确认、既判力、本土资源、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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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4(诉讼法)
2016-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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