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288.2014.05.021
超注册资本投资性质之破产债权认定问题研究
股东投资超过注册资本是很普遍的一种现象,根据资本三原则,破产债权认定时不宜将股东超出注册资本的出资认定为股权出资,也不宜将之简单地认定为股东债权出资,而应该将其认定为有限制的债权出资.我国设置劣后债权尤其必要,法律对于这种边缘性质的投资款的性质认定也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注册资本、破产债权、股东出资、劣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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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2(经济法、财政法)
2014-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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