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之比较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是分别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两种制度,两者都是为了防范合同成立后旅行前的履约风险而设置的.两大法系有不同的法律文化,两项制度也在各自的体系内发挥着作用.我国<合同法>兼容并蓄,在一部法律中同时规定了这两种制度.<合同法>颁布后,理论界对两种制度的存废取舍,至今尚未达成共识.因而,有必要对两种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合同、预期违约、不安抗辩、发生过程、制度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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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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