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定性的顺序判断问题浅析
民法者,河水也.古人云:国以民文本.民法以其条文数量之丰富,调整范围之广博滥觞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的每个角落.以河水喻之,取民法所及范围犹江河之广外,还因民法中任意性规范处主导地位的特点.较之,刑法者,井水也.井有四面,将其限制在固定的范围区域内,绝不应肆意扩展自己的流域;刑法,也应以其固定明确性和谦抑性来为其他的法律把好最后一道防线,而非肆意过界,越俎代庖.殊不知,丧失了谦抑性的刑法好比"披着正义外表的伪善",它远比"真小人"--犯罪,更为恶劣.刑法民法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呢?本文中笔者就将借许霆一案来简单阐述一下观点.
民刑定性、先民后刑、矫正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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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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