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司法实践中的产权制度:若干评议
对于清代产权制度的形态与效率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考察表明,清代在“业权”的表达下形成了覆盖广泛的产权配置,而且私有产权是其基本形态.同时,在产权的形成与维护中,正式的法律制度尽管较少直接起作用,但一方面,它对私人契约、民间惯例的认可将这些非正式的安排纳入到了官方的司法活动中,使其具有了习惯法的意义,另一方面,正式制度提供的官僚治理体系加强了该习惯法的法定强制力,提高了产权维护的效率.这些均为清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此外,尽管清代的习惯法并未演变成某种“普通法”,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整合是无可否认的,这也意味着以非正式、人格化等类型化的方式来看待传统制度可能会错过其中真正的关键之处.
产权、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习惯法、清代市场
F29;F01
2016-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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