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3890.2012.05.022
股息重复征税研究的力作
股息重复征税,是指在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立制度下,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利润的股息收入,再征收一次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股息重复征税问题如何解决,学术界一直进行着研究和探索.《管理世界》2011年第5期发表的关华、潘明星的学术论文《我国股息重复征税及其减除》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解决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其创新之处有如下几点:
一是明确界定了概念.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存,必然引起对股息的重复征税:公司在实现利润环节首先要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对所得税后利润,公司可将利润分配给股东.如果股东为自然人个人,还需将其取得的股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产生对同一税源的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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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F8
2012-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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