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3890.2003.10.030
对委托作品署名权约定问题的法律思考
作者的署名权是著作权中最重要的人身权,这种权利具有永久存在,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的特点.由于<著作权法>第17条对著作权中哪些内容能由合同约定没有明示,故人们在署名权能否由委托合同约定问题上出现不同理解.本文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基础、署名权的内涵、功能及行使方式等四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了一点分析,得出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可约定的内容中不应包含署名权的结论,即署名权只能归属于作者,不能由委托合同确定.
委托作品、著作权、著作人身权、署名权
DF523.1(民法)
2005-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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