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改革.本文首先讨论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基本内涵与意义,并明确放活土地经营权是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重要目标,其本质是在更大范国内为资金进入农村土地经营领域提供渠道,解决农业经营资金短缺与效率不足问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供制度支持.其次,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面临着“吃不下”的经营权、“分不清”的经营权和“拿不到”的经营权困境.最后指出要从培育职业农民、完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以及引入PPP模式等途径来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三权分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农民、PPP
F320.2(中国农业经济)
2015年度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新常态视角下土地财产权利影响城镇化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基于辽宁省的分析”W2015182;2017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课题“土地财产权利、村委会职能与辽宁新型城镇化研究”2017lslktyb-086;2016年度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土地财政视角下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风险的识别机制与对策研究”L16CJY008
2018-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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