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规范视角下的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既有两分法也有三分法和四分法,虽莫衷一是,但也有共识,其中包括国有企业分类要充分考虑竞争性、公益性、营利性和战略性.如果同时兼顾所有,必然存在国有企业“不可能三角”的问题.问题的解决需要遵循一般和特殊的原理,对企业进行分类.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具有特殊性.同时,国有企业又追求增值,具有一般性.公营企业是为实现特定目的的特殊企业法人.同样具有一般性和特殊性.目前中国没有区分国有企业和公营企业,国有企业不仅承担了企业自身的责任,还承担了公营企业的所有职能.因此,分类改革需要按照企业一般和企业特殊的逻辑,遵循公营企业的国际规范,在国有企业和公营企业的分类框架下推进.
国有企业、公营企业、分类改革、不可能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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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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