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重典对遏制不同类型犯罪效果的比较研究——对拐卖妇女儿童和集资诈骗案件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对于犯罪行为是否实施"重典"一直是社会各界议论的热点,也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当前中国的刑事政策.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犯罪分子的行为选择隐含了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比较,这一选择取决于犯罪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两方面,犯罪的成本包括实施成本、获刑成本和机会成本,对于欲获取经济回报的犯罪而言,犯罪的收益主要是经济收益.定义犯罪的利润为收益与成本的差额,那么在犯罪刑罚成本一致的前提下,犯罪的利润对于犯罪获刑总成本的弹性大小,则代表了刑事政策对犯罪的遏制效果.本文以人身犯罪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财产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罪为研究对象,搜集我国法院2012-2015年31个省份一审审结的1710份拐卖妇女儿童罪和集资诈骗罪的裁判文书,实证分析了刑事重典对两种不同类型的具体刑事犯罪的遏制效果.研究发现:现阶段的刑事重典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遏制效果优于集资诈骗罪,并且社会公众对犯罪的关注度可能是这一结论的一个重要机制.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和集资诈骗罪分别属于人身犯罪与财产犯罪,因此,至少并非对于所有种类的人身犯罪与财产犯罪,刑事重典都具有相同的效果,这应成为刑事政策制定时被纳入考量的一个因素.
刑事重典、成本收益分析、拐卖妇女儿童、集资诈骗
D924.35;F832.22;R779.1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2018-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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