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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有限合伙制度引入我国农村中介组织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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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的农村中介组织是以农民自我服务、自我经营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业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复杂化,暴露了管理制度不健全、组织结构不合理、产权关系不明确等制度缺陷.把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引入农村中介组织,可以弥补原有制度的不足,实现制度创新,使得农村中介组织在内部和外部关系上明确权利、义务,从而促进"三农"的和谐发展.

农村中介组织、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341

F3(农业经济)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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