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城市公用事业规制中的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
城市公用事业的垄断问题事关各方利益,是中国当前社会反应强烈的热点问题.由于城市公用事业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公益性行业,在以往西方反垄断法理论和规制理论中,一直被列入反垄断”豁免”制度中.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资源的新发现和替代资源的出现,城市公用事业自然垄断的传统边界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因此,政府规制的范围和方法也应该随之进行调整.就我国城市公用事业而言,应是结构规制与行为规制并重,注重城市公用事业的公益性.
城市公用事业、规制、结构主义、行为主义
F299.24(城市与市政经济)
2009-0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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