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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社会·市场——论中国政府职能转移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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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政府之下,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是政府职能相对于社会、市场的定位.政府、社会、市场三者在公共任务体系中的地位各不相同,应根据三者各自不同的特点,遵循”功能匹配”的基本原则,构建政府职能转移的概括性框架:政府的合法性与可问责性使其适合承担强制性职能,这类职能只能限于政府亲自履行.而服务性的职能,政府可通过合同的方式委托给社会,也可委托给市场主体.不同的是,委托给社会的职能往往包括金钱以外的更重要的价值指标,如同情心;而委托给市场的职能有清楚的金钱指标.对于社会可以自治的职能和竞争性私人产品的提供,政府可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放手”.问题之一是政府职能相对于社会、市场的定位.政府、社会、市场三者在公共任务体系中的地位各不相同,应根据三者各自不同的特点,遵循”功能匹配”的基本原则,构建政府职能转移的概括性框架:政府的合法性与可问贵性使其适合承担强制性职能,这类职能只能限于政府亲自履行.而服务性的职能,政府可通过合同的方式委托给社会,也可委托给市场主体.不同的是,委托给社会的职能往往包括金钱以外的更重要的价值指标,如同情心;而委托给市场的职能有清楚的金钱指标.对于社会可以自治的职能和竞争性私人品的提供,政府可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放手”.问

功能匹配、转移、政府职能、强制性职能、服务性职能

D035(国家理论)

2008-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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