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非流通大股东利益实现方式研究--中国上市公司重筹资轻使用的制度根源分析
中国上市公司重筹资轻使用的制度根源在于;上市公司非流通大股东具有国有产权特征,由于国有产权的虚置,控股性的大股东缺乏真正的股东代表,使上市公司内部入控制现象广泛和深刻.在中国上市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情况下,为了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流通股东的利益,限制上市公司重筹资轻使用的行为发生,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发行可转换债券、配股、发行H股等至少应有50%以上流通股东的同意方可实,以有效遏制上市公司圈钱行为,董事会应有流通股东代表,强化中介组织(如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公正性,加强舆论监督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非流通大股东、目标函数、净资产偏好
F830.9(金融、银行)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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