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民营化改革及相关立法研究
自然垄断产业的国有化虽然曾经对缓和自然垄断的一些矛盾产生过积极作用,却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垄断的弊病,并引发了其他一些严重问题.因此,民营化改革已成为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必然选择,其具体做法:一是在一些可以开放的自然垄断产业允许民营企业自由进入,二是对一些民企不宜进入的垄断产业,或是吸收民企资金,或是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三是在非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向民企开放,四是对某些因技术进步而失去了自然垄断性质的产业完全放开.为了推动和保障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民营化改革,必须从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某一自然垄断行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部委行政规章等法律体系的各个层次,对过去制定的不符合民营化改革方向的有关规定进行疏理,根据改革要求予以修改、补充或创制.
自然垄断、改革、民营化、立法
F276.5(企业经济)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2B.IY008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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