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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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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供给地方公共产品,但由于地方公基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它的供给可以采取民营的办法.实践充分证明:(1)地方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可以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降低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2)地方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具有一定的范围和界限;(3)地方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有广泛的适用性,但需要完善的条件作保证.因此,我们应在广泛的地方公共产品领域推进民营化进程,具体措施:一是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拓宽民营化供给的地方公共产品领域;二是切实控制地方公共产品民营化供给的质量和数量,确保民营化供给的地方公共物品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保证我国地方公共产品民营化供给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地方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

F299.24(城市与市政经济)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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