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基础性制度建设
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应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政府社会管理,重在构建民生保障和秩序保障及权力控制制度.社会自我管理,重在型构社会组织自治和城乡社区自治制度.公众参与社会管理,重在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方式、回馈、效力及救济等制度.选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为我国社会管理协调机构为宜.
政府社会管理、社会自我管理、公众参与管理、社会管理协调机构
D63(国家行政管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兼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重点课题项目FZFZYJ2012004
2013-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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