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298.2001.06.014
论股份合作制中小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
@@ 妊据"十五"大改革国有企业的精神,现有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大型集体企业将普遍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小型企业、城乡中小集体企业则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城乡集体企业在改革中的一种新的探索和创造.它既保留了合作经济的长处,又吸收了股份制的优点.在短短的十几年中,以其特有的优势适应了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集体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从理论层面对股份合作制中小企业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把股份合作制中小企业的运行纳入法制的轨道,明确其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和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进行法律调整,这对于规范引导和保护股份合作制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股份合作制、国中小企业、城乡集体企业、企业改革和发展、国有小型企业、企业健康发展、理论层面、合作经济、国有企业、规范引导、各种关系、放开搞活、法律问题、法律调整、法律地位、股份制、组织、责任、运行、吸收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79930400;广东省博士启动基金990498
2006-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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