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096.2009.06.037
委托创作合同的形式要件研究
著作权法第17条文字表述的矛盾,导致我国存在委托创作合同是书面合同还是非书面合同的争论.两种观点虽各有理由,但均有偏颇.我国委托创作合同属于混合形式更为合理,即有关著作权归属的约定法律要求书面形式,其他条款则形式自由.区别形式是由立法的目的决定的,委托创作合同的普通条款只在当事人之间生效;而著作权归属关系到公共利益,书面形式可以起到权利公示作用,弥补著作权登记制度缺失的遗憾.
委托创作合同、形式强制、混合形式、权利公示
DF523.1(民法)
2010-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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