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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096.2001.01.020

论完善《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引用
合同是市场交易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公平地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设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它源于英美法,大陆法在类似问题上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而我国《合同法》兼收并蓄,同时规定了两项制度,对此,需要提出的看法是:它破坏了两项制度的原貌和完整性,容易造成适用上的混乱;预期违约制度较之不安抗辩权更为优越,具有公平、效益、安全等价值;建议尽早修订我国《合同法》,完善预期违约制度,以默示预期违约替代不安抗辩权制度,使预期违约这一先进制度的功能和效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完整的发挥.

合同法、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

DF418(经济法、财政法)

2004-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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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经纬

1006-1096

41-1223/F

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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