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大股东的一个合法性“赎买”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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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大股东的一个合法性“赎买”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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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上市公司采用的股票期权大多未能发挥激励作用的现象,现有研究主要从“最优契约观”和“管理者权力观”两个理论视角进行解释。但这两个理论均是基于“不存在控股股东的股权分散公司”的典型样例基础上构建,与我国资本市场中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存在控股股东的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的现实情况不相符。有鉴于此,本文从大股东行为角度解析此现象,认为,大股东在转移上市公司资源时,需要对作为上市公司资源的“守护者”高管进行“赎买”,股票期权正是此一“合法性”“赎买”工具,因而未能发挥激励高管的作用(大股东“赎买”观)。如果上述理论推断正确,那么应有如下两个假设:(1)大股东隧道行为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强度负相关;(2)大股东控制权是通过隧道行为这一中介机制影响股票期权的激励有效性。本文基于2005年第3季度至2009年底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的股票期权数据,使用事件法和多元回归方法证实了两个假设,表明了上述理论推断的合理性。本文随后对“大股东赎买观”与现有的“最优契约观”、“管理者权力观”进行了对比分析,表明“大股东赎买观”更适合用于我国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问题。本文结论表明,要使股票期权如愿发挥激励作用,最好在股权分散型公司实施,如果在股权集中型公司实施,必须设法“堵住”大股东窃取公司资源的“隧道”。

股票期权、大股东行为、大股东赎买观、最优契约观、管理者权力观

F276.6(企业经济)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2-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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