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理论体系:需要与可能
理论的体系化是中国经济法作为理论的应有之义,体系化不仅是中国经济法理论深化的重要进路,也是经济法学知识教学和传播的基本要求.就中国经济法学体系化的理解而言,既有经济立法的体系化、经济法法学知识的体系化之分;也有全局的、最高层次的体系化与局部体系化之别.然而它们都强调一种理论上的逻辑自洽与连贯性.在公理体系难以实现之际,局部的体系化成为经济法学人的备选之一,这在理论上可追溯至"公理法学"与"论题法学"之争,学界兴起的领域法学即是其例.随之而至的问题是:"领域法学"能否承担起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建设之重任?如"领域法学"的旨趣在于此,那么它的发展方向必然应是促进更高层次的体系化,以及加强概念体系、价值体系等方面的理论自觉.否则,合理的选择当是果断地舍弃它.
中国经济法学、体系化、公理法学、领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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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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