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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国原产地保护制度对推进我国优势农产品发展的启示》文中有关"原产地"问题的质疑与商榷

引用
王博文先生在<经济地理>2010年第1期上发表的<法国原产地保护制度对推进我国优势农产品发展的启示--基于法国葡萄酒原产地保护实证分析>一文,其中提及世贸组织TRIPS将"原产地标志"列为"知识产权问题".本文认为此处的"原产地标志"实际应该为"地理标志",相应的"原产地保护"也应该称为"地理标志保护".鉴于目前国内外相关专业词汇的普遍误用,为达到学术争鸣和相互切磋的目的,认为首先有必要明确区分地理标志与原产地标记的内涵,在此基础上再指出地理标志在相关特色产品营销中的运用,进而提出目前我国应加紧为东北大豆等非转基因农产品设立"生态地理标志"保护的建议.

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记、质疑与商榷、营销运用、生态地理标志

30

D996(国际法)

本文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201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70-1173,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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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462

43-1126/K

30

20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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