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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昂格尔法律秩序概念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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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格尔作为批判法学的代表人物在《现代社会的法律》一书中,昂格尔对自由主义法学进行了批判,并提出了法律秩序的概念。一、昂格尔对社会理论的看法在《现代社会的法律》一书中,昂格尔开篇以社会理论的大视野从宏观阐释了法律对社会的重要作用。社会理论是对社会的研究,最早萌发于孟德斯鸠及其同时代人的著述,后在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的著作中达到某种顶点。昂格尔认为他所处的20世纪70年代社会理论正处在一个“危机”之中。解决这个问题存在的困惑,主要有三个问题:第一是方法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在思想和语言中描绘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第二是社会秩序问题,什么将社会维系在一起?社会秩序产生于人们对社会本身存在的深层困惑。第三是现代性问题。当现代社会出现于欧洲的时候,什么特点使它与其他社会社会形态相互区别,以及这一现代社会的自我意识与它的现实之间是个什么联系,它的表象与它的真实之间是什么联系。这三个问题又相互联系,他们共同构成了经典社会理论的统一性,一种基于共同困境而产生的统一性。而对法律问题的研究是社会理论问题的核心,试图理解法律的意义的努力把我们直接带到了“未解决的社会理论的困惑的中心地带”。

法律秩序概念、昂格尔

D90/DF0;D90;F403

201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34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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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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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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