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下买卖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下合同效力待定是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2012《买卖合同解释》颁布之后,最高法院认定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有效。对于这一司法解释,一方面其符合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趋势,另一方面该解释与《合同法》第51条相冲突,是司法对立法的越权。面对这种矛盾,有必要对现阶段的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进行重新调整。对于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应采纳“有效说”的观点,并此基础上由立法机关修改法律或者颁布相关立法解释。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判定、司法越权
D923.6;F713.36;F830.49
201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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