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018-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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