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研究
@@ 2009年7月,国务院批准上海、广东省四个城市率先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10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中国银监会又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由原来的4个城市扩大至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以来,带动了跨境人民币放款、业务清算行与代理行账户融资以及人民币债券交易等金融业务的发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债券交易、有关问题、金融业务、海关总署、城市、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国务院、广东省、代理行、财政部、账户、税务
F8(财政、金融)
2011-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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