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的缺陷及完善构想
@@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可比性原则,其颁布和施行对我国再保险业务的规范经营具有重大影响,但是此准则未严格界定再保险合同,也未出现”再保险风险”的字眼,这可能难以防范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滥用.针对这一缺陷,笔者建议借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13号(FASB113)完善我国再保险会计准则,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严格定义再保险合同,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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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财政、金融)
2009-0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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