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的缺陷及完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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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的缺陷及完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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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可比性原则,其颁布和施行对我国再保险业务的规范经营具有重大影响,但是此准则未严格界定再保险合同,也未出现”再保险风险”的字眼,这可能难以防范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滥用.针对这一缺陷,笔者建议借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13号(FASB113)完善我国再保险会计准则,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严格定义再保险合同,以防患于未然.

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缺陷、保险风险、有限风险再保险、相关性原则、再保险业务、权责发生制、可比性原则、防患于未然、界定、规范经营、委员会、影响、美国、滥用、建议、定义、财务、颁布

F8(财政、金融)

2009-0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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