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银行汇票结算办法与公示催告程序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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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银行汇票结算办法与公示催告程序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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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实际上明确了失票人丧失转账银行汇票后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进行票据权利补救.但目前法院公示催告操作程序与银行支付结算制度之间存在严重冲突,已直接影响转账银行汇票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

转账、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公示催告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代理付款人、银行支付、若干问题、票据权利、纠纷案件、结算制度、结算业务、操作程序、审理、签章、冲突、补救

TP3;R1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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