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机构会计核算刍议
@@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将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客户的信托财产分开管理.信托财产为资金时,可以分别记账的方式”.这充分体现了信托财产在法律地位上的独立性,信托财产既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财产不应归入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或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依法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从另一方面讲,为了体现对信托受益人的忠诚与善良管理,也应将信托机构自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核算,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完整及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投资机构、会计核算、信托财产、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管理、受益人、分开管理、记账、信托当事人、人民共和国、信托行为、信托机构、信托关系、清算财产、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分别核算、法律地位、保护、信托法
F83;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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