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061.2023.03.031
公司法修订视域下浅谈企业集团规制模式
中国目前尚未存在企业集团的系统立法,在《公司法》修订之际对其规制模式开展探讨颇具价值.一方面,中国现阶段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均体现了英美法系分离实体模式的特征,但该模式所肯定的从属企业独立人格在当下经济实践不仅存在被滥用的巨大风险,而且往往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大陆法系单一企业模式不仅会因控制即责任的特征抑制中国企业集团制度的向上发展,而且在冲击中国长久以来秉持的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基石性理念的同时,尚不能完全契合中国现阶段复杂的经济实践.因此,中国需突破传统模式以探寻符合中国实践的新路径.对此,可考虑在大体上肯定分离实体模式,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适当地吸收单一企业模式特征.
公司法、企业集团、分离实体模式、单一企业模式、混合模式
F729.23(中国国内贸易经济)
2023-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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