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3699.2010.01.023
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人力资源开发的促进作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充分体现了保护用人单位培训利益的立法思路,能激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职教育的积极性.十七条有关培训服务期的规定在实践中有可能被用于"规避"订立二次固定合同,由于此"规避"行为必须通过对劳动者规范的培训来实现,将促使用人单位加大对培训的投入,并通过续延服务期稳定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共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能够约束用人单位随意约定培训服务期的行为.
在职教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续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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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2(中国法律)
2010-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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