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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8777.2014.04.007

南中国海海域水下文化遗产打捞政策比较评析

引用
2001年《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中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以“就地保护”和“禁止商业开发”为基本原则,但在国际上因保护公约规定较为理想化,南中国海海域诸国并没有按照这两项原则行事.而是政府积极制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许可商业组织对本国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发掘开发.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泰国这五个国家在水下文化遗产的开发政策上各有不同,但都允许对本国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发掘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中国在“南海一号”沉船上运用社会力量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发掘的做法也值得推广,通过与上五个国家政策的比较研究,中国也可以适当允许商业队伍进入水下文化遗产开发行业,运用社会力量共同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可持续性的保护.

水下文化遗产、就地保护、商业开发、抢救性发掘

F120(中国经济)

2014-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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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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