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
(2011年5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5月31日起实行)第一条 为了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二手烟草烟雾(以下简称“二手烟”),是指从卷烟或者其他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草烟雾.本条例所称二手烟危害,是指已经科学明确证实因被动接触二手烟造成的人体死亡、疾病和功能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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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3;F32
2015-0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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