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01X.2004.03.008
论行政追偿中的公务员责任
目前<国家赔偿法>中对行政赔偿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行政追偿制度.赔偿制度和追偿制度的结合支撑起了较为完整的国家财产责任框架,但在看似完备的法律规定中却突显出了赔偿理论的不足.公务员承担行政追偿责任的性质不明确是这种理论不足的集中反映.应从民法的代理理论出发,以公务员和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的关系为切入点,交破传统理论的思维定势,将公务员承担的追偿责任定性为公权代理责任,使得公权责任理论更加完善.
行政追偿、公务员、权力代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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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4;D922.11(中国法律)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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