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3088.2018.18.03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柴学友曹德祥顾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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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3年9月至11月,金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化名“李明”,使用他人身份证在余江县委托他人先后注册成立了旺通、旺兴、威田等多家公司.为达到进销项商品致的目的,金某将上述公司用于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内容进行篡改后,指令公司会计程某用于进项抵扣.金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旺通、旺兴、威田公司名义,让他人为自己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622份,价税总计7241 10951 85元,其中税款总额105212702.88元.2015年7月8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D924.33;D924.3;F810.42

2019-0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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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

1673-3088

34-1208/D

2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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