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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387/j.cnki.42-1867/c.2023.02.001

论20世纪30年代区域性自然灾害中的治安应急法制——以1931年武汉水灾为中心

引用
1931年武汉水灾发生后,陆海空军总司令行营下达训令,成立武汉地方救灾应急的协调机构——武汉防险事务处,灾中治安事宜均由武汉警备司令部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夏斗寅领导的武汉警备司令部获取灾害中治安应急管理的首要主体资格,并享有节制调遣警备区内军警的权力.针对难民收容与交通管制中的匪徒防治问题,武汉警备司令部下达治安布告,加强严密清查;针对危害他人生命权与财产权的不法匪盗,则由武汉警备司令调度军警予以缉拿,并交司令部军法处进行特殊审判.武汉警备司令统筹指挥的"军-警"治安应急机制,在武汉特大水灾中发挥了稳定社会秩序的治安效能.但是,此种过分依赖特别机关与特别法制的应急模式,也反映出南京国民政府紧急状态常规立法的不足.

武汉、水灾、应急法制、治安

40

DF34(行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武汉市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武汉市依法治市普法领导小组委托项目;武汉市法学会;江汉大学联合主持的《武汉法治发展史》研究项目

202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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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95-9915

42-1867/C

40

202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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